11月11日,快递分拣中心,工作人员忙着分拣快递物品。资料图
红网长沙11月23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黄思)11月22日上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湖南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公开点评会。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湖南省重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工商局局长李金冬称,截至10月底,全省共检查各类企业4500家,共检查合同6879份,约谈企业2238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750份,立案821件,结案433件,挽回损失534万元。从工商部门的专项整治案件查处情况来看,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主要有十种表现形式。点评会上,8名专家就不同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点评,分别涉及到市民非常关心的快递、通信、房地产等领域。
工商部门提醒,首先消费者自身要注意,提高维权意识。其次在被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合法利益时,消费者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以及工商部门咨询、反映。
案例一
“若无保价,赔偿不超过运费的5倍”
现在快递公司越来越多,再加上网上购物日益兴盛,快递公司也难免会出现损坏或者丢失包裹的现象。很多市民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每次快递包裹损坏或者丢失的时候,快递公司往往会拿出一些公司的规定称,因为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能按照不超过运费多少倍的标准进行赔偿,即使快递物品的价格再高也无济于事。
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间,岳阳某快递公司与客户签订的8000余份快递单中,附有规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损毁的,本合同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按不超过运费五倍的标准赔偿。”
点评专家:湖南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李首红
这属于经营者在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至于赔付的多少,李首红认为则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至少应该按照货物的本身的价值来进行赔偿。
同时物流快递行业延误交货的赔偿,经常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因为邮政物流原因造成的快递延误,将按有关规定减免服务费用,作为对寄件人的赔偿。
按照快递物流服务行业的标准规定,同城快递送达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彻底延误的时间是3天,国内异地快递不超过72小时,彻底延误的时间是7天,国际快递彻底延误的时间是10天,超出这个延误时限,消费者可以视为快递丢失,要求索赔。因此按照这些规定,快递公司不仅仅应该减免物流费用,还应当赔偿消费者因为快递延误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案例二
“单方面解除认购书,不退还定金”
常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某楼盘,常德市民发现自己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很多不平等条款,于是要求修改,但开发商不同意,并随即单方解除认购书,已预付的2万元定金不退,并将消费者预定的房屋卖给第三人。该开发商开出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因消费者原因不签订《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公司有权单方解除认购书,将商品房另行出售,定金不再退还。”
点评专家: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
这些行为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消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我省关于商品房的投诉位于整个投诉总量的前10位,投诉中很大一部分又是关于合同的纠纷,商品房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认购定金难以退还,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对等,一房多卖,搞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任等。
案例三
“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很多商店在做活动的时候都喜欢在末尾加上一句——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今年8月,唐某在张家界人民广场某健身大楼开办健身器材销售和健身服务,并提供会员卡,健身俱乐部在给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上统一印刷“俱乐部拥有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长沙某健身健美公司要求消费者入会时都需要预付款办理会员卡,并签订入会协议,协议中规定“您同意所交付的款项可以不予退还”、“丢失物品概不负责”等规定。
案例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游客自行承担”
旅游跟团走,遇到什么样的霸王条款应该拒绝?株洲某国际旅行社在与消费者熊某、杨某签订的《国内团队旅游合同》中规定,“在不减少旅游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利调整景点游览的先后顺序”及“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旅行社协助办理”。
案例五
留学咨询机构:“甲方原因申办不成,乙方无责”
长沙某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使用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中规定“甲方应保证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上述所有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而导致申办不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已收费用不予退还。”此行为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
健身公司:“对遗失物品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长沙某健身健美公司以会员入会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入会时都必须签订《会员申请协议书》,其中规定“您同意所交付的款项可以不予退还(除非因俱乐部严重违约)”,“责任免除条款”写道,“本俱乐部对您在会所内遗失或盗窃的物品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您应自行妥善保管个人财物。”此行为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
自来水公司超标收取用户违约金
邵阳市某自来水公司与用户订立合同时约定:“逾期交款的,自来水公司有权按用户欠缴水费额千分之五每日的比例收取违约金。”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违约金标准可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当事人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案例八
银行将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转嫁给贷款者
中国某银行常德某支行利用合同规定,将本应由银行方承担的由常德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收取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即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每套次80元)转嫁给消费者(贷款者),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间,共办理抵押登记257套次,转嫁费用累计20560元。属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九
汽车销售公司:“不可抗力不能交车,不予负责”
益阳市南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买方签订合约书时规定“如遇国家(地区)政策变动,供应商价格配置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交车引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供应商价格配置变动是销售商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当事人不得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范围或者转嫁其经营风险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案例十
开发商:“必须交纳4000元”否则不开通水电
怀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即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卖合同》中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卖人交纳4000元水电立户开通,否则就不给开通水电。此行为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