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首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今天(7日)起开始施行。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对如何处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进行了重新规定,(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这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的规定更具体,而且体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亮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做出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强制性规定”范围包括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涉及反垄断、反倾销,以及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